Written on 2008年1月29日 @ 20:52 | by admin | Tags: 油罐车爆炸  

油罐车爆炸:赔偿金额超600万      油罐车爆炸:赔偿金额超600万

两个多月前,虎门大桥高速公路东行13.8公里处,发生一起4车相撞的交

 

 

通事故并引发油罐车爆炸,造成6死1伤。日前,广州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:肇事平板车负主要责任,被追尾货车负次要责任,而事发中停 在行车道的油罐车不负任何责任。对此认定书,引起巨大争议,争议焦点在于油罐车究竟有无过错。同时被追尾货车所属公司代理律师向记者透露,本次事故赔偿总 金额或超600万元。

 

事故发生后,去年11月13日,广州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(高速一认字【2007】第A00029号),认定基本事 实为:死者黄峰所驾驶的肇事平板车,在刚过虎门大桥收费站不到1公里处,车头前部碰撞同道行驶、由洪玉添驾驶的货车尾部后,平板车失控向右碰刮右侧护栏, 前行约280米后,车头碰撞因故障正在拯救的停在第三车道的油罐车,以及停在油罐车前方实施作业的交通拯救车,致使油罐车装载的易燃溶剂油泄漏并起火燃烧 爆炸。事故造成平板车司机黄峰、油罐车司机陈庆兰以及搭载的林吕宏,拯救员冯卓南、何国明、丘来就等六人当场死亡,平板车上人员田金生重伤。

交警部门认定:黄峰驾驶平板车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、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驾驶货运机动车的载物超过定载质量 100%以上,负事故主要责任;洪玉添驾驶影响安全行车的灯光失效的机动车上路行驶、驾驶货运机动车的载物超过定载质量100%以上,负事故次要责任;陈 庆兰、林吕宏、田金生以及冯卓南、何国明、丘来就三名拯救队员无责任。

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发后,立即引起巨大争议。由于面临着数百万元的赔偿,货车车主———中山市南晶玻璃有限公司提出异议。南晶公司的代理 律师林律师向本报记者陈述了他的看法:此次事故中发生两次碰撞,第一次碰撞发生时,南晶公司的货车在正常车道以正常车速行驶,然后平板车从后撞上,对于被 追尾的车辆应该不追究责任。而第二次碰撞,是由于失控的平板车撞向停在第三行车道的油罐车和交通拯救车,因此,货车并无直接责任。

 

■律师质疑

 

1 违章停靠行车道的油罐车不负责任?

 

油罐车所运载的溶剂油是易燃液体危险货物,事发时违规停靠行车道后,却没有根据相关法律在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;在危险车辆上搭载战友林吕宏违反《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》。这两点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,故应负主要责任。

2 拯救车涉嫌违规操作

按照《广东省道路交通清障管理规定》,“拯救车在作业时,须有执勤民警在场指挥。”而冯卓南等3人在未有交警在场的情况下,进行拯救作业。林律师认为这与本案发生有因果关系,应承担部分责任。

3 虎门大桥“夜间无路灯照明”?

对于事故认定书里认定的路面情况,林律师对其中“照明条件为夜间无路灯照明”提出异议。他认为事故发生的时间是5时56分,属于早上,不属于夜间;虎门大桥两旁灯光系统完善,路灯林立,不属于“无路灯照明”。

 

■事故回放

 

平板车追尾失控撞油罐车

 

究竟本次事件中责任归属如何认定,记者通过多方调查,了解到当时事发的前前后后。

据事后相关责任人在接受交警调查时称,去年10月4日晚上8时30分,朱汉光驾驶油罐车(车主为湛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503车队)由茂名红旗北路开往东莞,出发前陈庆兰给车加满400升的柴油,足够往返茂名至东莞。同车前往的还有陈庆兰的战友林吕宏。

次日凌晨2时10分许,至江门路段的共和出入口转入江鹤高速公路位置时,朱汉光将车交由陈庆兰驾驶,此后朱便在车上休息。途经虎门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虎门大桥高速公路东行13.8公里处,油罐车因没有燃油被迫停在第三行车道右侧。

10月5日5时40分左右,虎门大桥南沙拯救队接到求救电话后,三名工作人员驾驶交通拯救车,前往现场处理。

朱汉光事后回忆,当时陈庆兰叫醒他说,没油了被迫停在第三行车道,并解释,车上柴油在中山市东升服务区停车检查休息时被盗了大半。

朱被叫醒时,拯救队员已经在事故油罐车附近路面外围150米处设置了几个反光锥筒。一辆拯救车停在车前方,三名拯救员下车工作。

10月5日5时56分,三名拯救员正在拖车。与此同时,黄峰驾驶平板车沿着虎门大桥行驶,不知何故,这辆平板车车头前部撞到前方行驶的由洪玉添驾驶的普通货车后部。

发生碰撞后,平板车失控向右碰刮右侧护栏,在紧急车道高速行驶。其间,黄峰中途猛打方向盘驶向第三行车道,前行约280米后车头碰撞正在第三行车道被拯救的油罐车。油罐车遭撞击后,车上所载溶剂油泄漏,起火引起爆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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